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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黄河

好久没灌过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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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6: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从这种意义来说,韩非的理论依托是权力,"法"只不过是保障权力实施的外壳,他所继承的根本上是道家的东西,即"以道法为本、以儒法为用",正所谓功夫在"法"外是也。因此,司马迁将申、韩归为一类的独到眼光是非常正确的。
发表于 2016-6-28 16: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四、韩非对儒法家制度观和道法家方法论的整合


法家的三条源流大体如上,它们的合并是通过韩非完成的。韩非的思想极其丰富,他研究先秦百家的各路思想,不光对儒家、道家、墨家、法家进行分类,也将法家学术以商鞅、申不害、慎到为代表人物分为"法、术、势"三大板块。在划分过程中,他对这三家的思想进行批判和继承,逐渐生成了他自己的理论,也终将儒法家与道法家在战国末期熔于一炉。
发表于 2016-6-28 16: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韩非论"法",基本上继承商鞅的学说。强调法令的公开性和正义性,认为"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禁奸止过",是君王治理国家的方法,较多的停留在"法"的工具性价值上。韩非论"术",就是论申不害的"术"。韩非认为,"术"的秘密性和任断性导致它具有"法"所不具有的威慑力,因此"法"、"术"结合使用才是完善的统治方法。韩非论"势",由慎到和申不害而来。韩非云:"势者,胜众之资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我们可以看出韩非论"势",其用意在于揭示"法、术"得以施行的幕后原因。
发表于 2016-6-28 16: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法、术、势"三家之言矛盾重重,韩非对于儒法家和道法家的融会其实就贯通在对此三家思想交锋的调解过程中。商鞅之"法"出于儒家,慎到之"势"、申不害之"术"出于道家,三家从源头上就存在着巨大差别。因此,"法"与"势"、"术"之间的矛盾是跨学派的纠纷,影响最大;"势"与"术"之间的矛盾虽然是道法家的内部矛盾,但也不可忽视。
发表于 2016-6-28 16: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儒法家从"脱儒"过渡到"反儒",但思路始终是围绕着儒学论是非的;道法家根据道家理论论述自己的观点,虽然也与儒家不同,但所造成不同的并不是"儒"与"反儒"的不同,而是"儒"与"道"的不同。与"法"相比,"势、术"强调权力。"法"的理想是为社会树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既然是统一的,就必然要求规则平等适用。"势、术"学说则明显是反对平等的,权力并非人人都有,权力的所有者必然凌驾于普通人之上,排斥与普通人获得同等待遇。
发表于 2016-6-28 16: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在这个问题上,韩非的答案是"势压于法",即肯定了在权势背景的支持下,"法"的效力是有限的。韩非虽然承袭商鞅"壹法"、"一断于法"的理论,但又有收缩性补充,只称"刑过不避大臣",君王守"法"则只是为了起表率作用,并不是"法"天然具有胜过权势的性质,因此君王可以是"法"外之人。从这个角度分析,韩非在把"法"与"势"糅合在一起的时候,貌似赞成道法家的学说,实际则打击了"反儒"的儒法家学说,不但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了儒学的等级制,更加强了君主专制。
发表于 2016-6-28 16: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韩非肯定"势压于法",多么像孔子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期望。"法"是公开的,"术"是秘密的,"法"与"术"之间存在的是统治方法上的矛盾。韩非云:"法必欲显,而术不欲见。"说明韩非认识到"术"具有阴谋本质,认为只有同时采纳两种统治方式,才能既享有成文法的效率,又享有不成文法的灵活。在这里,韩非似乎把中国古代所施行的秘密法一刀切成两块,彰显的成为"法",阴私的成为"术",而同时并用。
发表于 2016-6-28 16: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所以说,韩非虽然貌似支持"法",但这种支持不同于商鞅、慎到所主张的单纯的以"法"为治,而是加上"术"的因素,根本上是支持孔子所心仪的集"法、术"于一体的秘密法,支持人治之下的"法治"。"势"与"术"存在天然的差异。慎到提出"势"的概念是为了论证以"法"为治的合理性,慎到之"法"是绝对排斥"术"的,所以"势"一开始与"术"没有联系。申不害没有论证"势",但他用来阐述"术"实施的可能性时,则直接承认了慎到的研究成果。
发表于 2016-6-28 16: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韩非认为"势"与"法、术"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势"保证"法、术"畅行无阻,"法、术"的推行使"势"更加巩固,所以说,韩非关于"势"的学问不光是从慎到那里学来的"法势",还是从申不害那里学来的"术势"。韩非正是通过"势"解决了慎到与申不害的学术纠纷,也就是解决了商鞅与申不害的纠纷,消弭了"法"与"术"的隔阂,完成了儒法家和道法家的思想合流。
发表于 2016-6-28 16: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韩非解决上述矛盾都倾向于采纳道法家提出的方法。由此可见,韩非对"法、术、势"三大板块的糅合是以道法家为主,以儒法家为辅的,因此也更加偏于对"势、术"进行阐释。严格说来,倡导公开、平等、严格的法治主义的法家到了商鞅那里已经结束了。韩非把"势、术",尤其是"术"融入法家,赋予私密的、等级的、任断的"术"以正当性,实际上就等于取消了规则的公开性、平等性、严格性,取消了"法"的统治,恢复了人治的社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韩非仅仅把"法"作为与"术"并列的一种统治方法,只看到"法"的工具性价值,而忽略了"法"的本体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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