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方案设计
2.1.1-2 一般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的内容)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但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有大型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工程,也属于民用建筑的配套工程。有的一个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多万平方米。因此对这样规模大的工程,就应该作多方案比较,绘制必要的图纸,甚至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要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动力本专业作一个简单的报价即可)。对于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W以上的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有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
2.2.1 、2.3.1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标准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
1 容积率(第5.0.9条)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注: 地下、架空层是否记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
2 建筑密度(第5.0.10条)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3 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9条)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 绿地总面积
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
注:生态停车场面积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
5 绿地率(第5.0.18条)
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6 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
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
7 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9条)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8 建筑坐标
原称施工坐标。
2.2.1-6 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
2.2.2-1“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2.2.3 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建筑行业推行绿色建筑的发展的需要。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要求,当项目设计为绿色建筑时,需要编制绿色设计专篇。
2.2.4-1 “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
2.2.4-2 “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
2.2.5建筑电气的设计内容以往俗称“强电”、“弱电”,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并无“强电”、“弱电”之分,统称为建筑电气。近年来,建筑电气专业领域越来越普遍用“智能化”这个称呼替代原来的“弱电”这个称呼,因此此次修编将原来的“弱电”均改称为“智能化”。
智能化专项设计不同于建筑电气设计中所包含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是依托建筑电气及其它相关专业,针对智能化、信息化应用的更高需求的设计,类似于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一栋智能建筑没有智能化专项设计是无法胜任其所承担的建筑智能功能的,但是,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地域(建设方、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施工方等等)差别很大,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建设方一开始就委托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对智能化专项设计提出要求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后期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后再对其设计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建筑电气设计与建筑电气的其它专项设计的关系也是如此。
智能化专项等专项设计是不同于常规的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其设计内容,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
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
2.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电气消防系统的设计内容在此款中描述。
2.2.5-4 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是建筑电气设计内容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其设计内容及初步方案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说明。
2.2.5-7由于建筑电气的智能化专项设计等各项专项设计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电气各项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5-8 由于智能化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智能化设置的要求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智能化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
2.2.6 给水排水专业方案设计说明,简述本专业设计的系统,给出主要设计参数,并配合其他专业确定设备用房、主要管井等,不可漏项。涉及专项设计内容时给出设计分界,特别需强调的如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内容时,适当细化。
3 初步设计
3.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门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专门章节。
3.1.1-5 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3.3.2 同2.2.1条文说明。
3.3.2-3-1)“等要求”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
3.4.2-5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的专项设计应该符合自身的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规定,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3.4.2-6 当某些特定项目因功能要求造成部分消防设计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须加以说明,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消防性能化设计。
3.5.2-1-2)、3.5.2-2-6)分别同2.2.4-1、2.2.4-2条文说明。
3.5.2-4-5)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3.5.2.5-5 特殊结构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等。
3.5.2-7-1)“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是指两个不同软件编制单位编制的程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两种计算模型不同的程序。
3.5.2-7-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包括楼板、剪力墙、钢结构支座等的计算模型。
3.5.2-7-3)“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是指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性限值等设计审查所必须的计算结果,如:包括结构周期、平扭系数、周期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刚重比、剪重比、位移角、位移比、结构总质量、有效质量系数、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楼层侧向刚度比、墙柱最大轴压比及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墙柱分别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和剪力的比值、结构舒适度指标。多层砌体结构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墙体构件的强度分析结果;多层和高层混凝土或钢结构应包括结构自振周期,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各层层间位移角,超高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振型数和质量参与系数,结构总重量,总地震作用,剪力系数(剪重比),总风力,风和地震作用下的总覆力矩及墙体和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比例,,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的比值,采用时程法采用的波形、时程法和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大跨度结构的挠度、主要构件的应力比、整体和局部的稳定性等。计算结果及分析可采用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计算结果超限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必要时提出施工图设计时拟采取的措施。3.5.2-2宜注明勘探报告的阶段要求。
3.5.2-8要求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
3.5.2-9-3)“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一般包括电梯、扶梯及特殊设备订货样本。
3.5.4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之一的“设计说明书”两个文件编写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应予以区别。
3.5.4-1)同3.5.2相关内容。当地震动参数取值或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有关规范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地震作用应包括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动参数)。
3.5.4-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别,宜列成表格。
3.5.4-3)具体性能水准如:小震弹性、中震抗剪不屈服、中震正截面屈服、大震屈服等。
3.5.4-4)一般包括周期比、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位移角,顶点风振加速度,剪重比、刚重比、轴压比、框架及剪力墙地震作用分担比、大跨结构的挠度等。
3.5.4-5)宜以曲线表达的计算结果有:各层的层间位移角、最小剪重比、扭转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框架地震作用分担比等。
3.5.4-8)加载模式应不少于两种,加载方向不少于4个方向(如±X,±Y)。对于不需要做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内容。
3.5.4-9)对于不需做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内容。
3.5.4-15)结构各种分析结果应能达到规定的抗震性能目标,针对结构分析中暴露出来的薄弱层、薄弱部位必须提出对应的加强措施并对其有效性加以论证。3.6.1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锁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1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
3.6.2-2二次装修电气设计是指装修范围内包括配电、控制、照明等所有的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是指体育场馆的比赛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照明等设计;其它工艺设计是指厨房、洗衣房、数据机房、广电机房、医疗机房等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
3.6.2-3 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依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其相应所需容量。
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
3.6.2-4导线、电缆、母干线等的类别是指阻燃、耐火、低烟无卤、矿物绝缘等特性要求。
3.6.2-5 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
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它特殊要求等。
3.6.2-9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
3.6.2-14智能化设计中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组成,参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3.6.2-16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3.6.3-1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3.6.3-4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
3.6.4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概算设计文件。
3.6.5 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计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尽相同,故在此不作硬性要求。计算方法、方式由设计人员自定。
3.6.5-6 需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场所应包括《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同类场所有多个的,只需计算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个或几个。
3.7.2-1-2 设计依据:设计手册、统一技术措施等只能作为设计参考,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地方标准只能作为当地的设计依据,其他地区也只能作为设计参考。
3.7.2-2工程概况:对扩建或改建项目,应说明扩建或改建项目设计原则和依据性资料,扩建或改建与原系统之间的关联性,特别是新扩建项目与原工程总体之间的关系。
3.7.2-3 应明确设计范围。建筑给水排水,分为室内和室外两部分,为不同的设计子项,分别设计、出图。室内设计以距建筑物外墙1.5~3米为界(给水阀门井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室外部分为建筑红线内的小区总图外线。
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如二次装修设计(指装修范围内包括给水、排水、喷洒等所有的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设计的深化、修改与调整);消防专项设计(气体灭火、水喷雾及高压细水雾、大空间消防、超细干粉等特殊消防设计);环保专项设计(污水处理);抗震支吊架及其它需要二次设计的系统(满管压力流(虹吸)排水系统、雨水控制与利用、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整体卫浴、公共厨房给水排水、洗衣房、中水处理机房及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等。
3.7.2-4-1当建自备水源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另行委托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下述要求,简单说明水源的水质、水温、水文、水文地质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及净化处理工艺,说明各构筑物的工艺设计参数、结构型式、基本尺寸、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运行要求等。
3.7.2-4-4 消防系统如系改建、扩建工程时,也应简介现有消防水源、水池、水箱、消防供水管网等情况。
3.7.2-4-5 中水处理站工艺复杂,且可选用处理工艺多样,可进行二次设计。
3.7.2-4-6建筑小区(室外)循环冷却水系统主要为工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可参考《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3.7.2-4-7其它循环用水系统,如游泳池循环水系统、园区水系的循环系统、工业项目生产循环用水系统等。
3.7.2-5-3当生活、生产等污水需要处理时,一般不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内容,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或环保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简单工程可参照上述要求,简单说明污水水质、处理规模、处理方式、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构筑物概况以及处理后达到的标准等。
3.7.2-5-5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落实“渗、滞、蓄、净、用、排”六字方针,主要是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雨水基础设施,如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及雨水的收集、调蓄、净化与利用等。
雨水的控制与利用系统的设计应由建筑总图、环境景观、给水排水等专业协同设计。当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面积较大时时,应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3.7.2-8 参照3.7.2-4-5条文说明。
3.7.2-13 绿色建筑系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是采用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50分为一星级,60分为二星级,80分为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该标准的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对给水排水专业,主要为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同时对节能、节材、室内环境、运营管理等项目加以控制。包含了水资源利用、给水排水系统设置、节水器具与设备选用、非传统水源利用及创新与提高均提出了要求。
设计中应按要求逐项进行阐述,对相应技术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并提供详细数据,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3.7.2-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通常有湿式、干式、预作用等系统,还有水幕、雨淋、水喷雾、高压细水雾及泡沫系统等。
消防专篇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上海市规定的基本要点,供参考。
(一)文字描述部分
1、消防水源。由市政管网供水时,应说明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及根数、能提供的水压;采用天然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及供水能力、取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应说明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及补水量的确定,取水设施及其技术保障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标准、一次灭火用水量、总用水量的确定,室外消防给水管径的大小、环通情况,室外消火栓的间距、数量,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等情况。
3、室内消火栓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用水量的确定,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系统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及技术保障措施。
4、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用水量的确定、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技术保障措施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5、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包括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场所、设计原则、设计参数、系统组成、控制方式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
6、消防水泵房。包括设置位置、结构型式、耐火等级,设备选型、数量、主要性能参数和运行要求。
(二)设计图纸部分
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
采用市政管网供水时,应清晰标注市政供水干管的方位、管径大小,在基地内形成室外消防供水管道平面位置、管径大小,室外消火栓的位置。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时,提供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标注有效容量及补水量。
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
3、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
3.7.3-3-1应绘制主要设备机房(如水池、水泵房、热交换站、水箱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热泵热水、太阳能和屋面雨水利用等)平面设备和管道布置图,需要二次设计的,预留平面位置即可。在平面图中已表示清楚者,可不另出图。
3.7.4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包含主要设备及主要材料、器材等。
主要设备应包括设计选用的各类泵组、热水锅炉(机组)、换热器、冷却塔、水箱(罐)等;主要材料、器材是指编制概算或采购时对性能或技术参数有特殊要求的器材,如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喷洒头、特殊阀门(报警阀、信号阀、温控阀、减压阀、止回阀、安全阀、泄压阀等)、紫外线消毒器、雨水斗、水表及卫生洁具等。对一般通用材料,如管材、普通阀门(含止回阀)、管件、压力表、温度表等,可在设计总说明、图例中表明名称(符号)、材质、性能参数等要求,可不列入设备及主要材料表中。
3.8.4 为统一用词,各种水管、蒸汽管、制冷剂管、其他工艺气体管统称为“管道”,对应称谓为“立管”、“支管”。风管、烟气管称为“风道”,对应称谓为“竖风道”、“支风道”。
3.9.2-4-2)有关柴油发电机组的内容,经研究后,修改为热能动力专业只负责编写油系统和排烟部分内容,设备选型和平面布置由电气专业编写。但各设计单位的专业分工不同,仍按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
4 施工图设计
4.1.1-1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单列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的专门章节。
4.1.1-2 工程预算书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但当合同明确要求编制工程预算书,且合同规定的设计费中包括单独收取的工程预算书编制费时,设计方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预算书。
4.1.1-2注 工程概算书是初步设计应包括的内容,不能因为一阶段设计(即方案设计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而删减此内容。但如果一阶段设计合同要求编制预算书,再编制概算书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本规定要求:对于一阶段设计,如果设计单位不提供预算书,就应提供概算书。在本次修订工作中,曾收到关于删除此注的反馈意见。对此修订组专门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本规定的部门沟通,最终决定保留此注。
4.1.1-3 各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
4.1.2总封面的格式可由设计单位自行设计,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可不限于)本规定所列的内容。
4.2.4 同2.2.1条文说明。
4.3.3-2 同2.2.1-6条文说明。
4.3.3-7在建筑工程中,建筑的幕墙工程均单独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进行专项设计、制作和安装。承担项目设计主体的建筑设计方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该对幕墙的设计提出总体的技术要求,幕墙公司的设计在符合幕墙本身和应用材料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定前提下,应该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这些要求内容,负责在施工中落实,并做到建成的幕墙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
4.4.3-2-9)在一定条件下的桩基工程,可先行桩基工程施工,再进行施工后检验。4.4.3-5-7)要求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
4.4.3-7-1)“混凝土耐久性的基本要求”是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第3.4节所规定的要求。
4.4.3-9-2)钢筋连接方式及要求:机械连接时应说明等级,焊接连接时应说明焊材。
4.4.3-10-11)“涂装要求”,由于防腐涂料和超薄型防火涂料种类较多且品质差距较大,应当注明产品要求或产品标准,注明干漆膜厚度,必要时可注明防腐年限。在钢结构表面可不适用防腐漆的防火涂料,在使用前应提供该产品的性能说明和评估报告。
4.4.3-13 结构特殊施工措施、施工要求等。“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拆模或支撑的条件,拆模或支撑的顺序,基坑开挖对相邻既有建筑的影响,地下室施工期间的抗浮措施(要求),大跨结构吊装要求等影响安全的事项。必要时应说明施工需遵守的主要施工规范和规程。
4.4.3-14)深基坑支护设计除满足支护结构本身的质量安全及施工要求外,尚需保证主体结构的安全施工,也不得影响主体结构构件如桩、承台、地下室墙体等的质量安全。
4.4.4-5 必要时说明基础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抗渗等级、垫层材料、钢筋保护层厚度,对预制柱杯口基础,尚应说明杯口填充材料。
4.4.5-3桩详图及其连接,若有标准图集,应允许采用,但应要求符合该图集使用条件。
4.4.5-5柱下条形基础梁可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设计图集。
4.4.10原来的术语“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因为设计单位通常承担的钢结构设计也有施工图设计阶段,这样“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与“钢结构施工详图”极易混淆并引起建设单位的误解,因此将“钢结构施工详图”改称“钢结构制作详图”。
规定“钢结构制作详图……,其设计深度由制作单位确定”,是因为钢结构制作详图只需满足加工制作的要求即可,且钢结构制作详图与制作工艺有关,而各钢结构制作单位的制作工艺不尽相同,故对“钢结构制作详图的设计深度”不做具体的规定。
若设计合同未明确要求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则钢结构设计内容仅为钢结构设计施工图,不包括钢结构制作详图。
4.4.10-4-2)“格构式构件”一般包括桁架(张弦梁)、格构式拱、柱、支撑等。
4.4.12-2电算结果包括:振型、周期、扭转周期比、位移、扭转位移比、层刚度比、刚度中心与质量中心的偏差、楼层受剪承载力比、质量参与系数、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底剪力及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水平荷载作用下基地倾覆力矩等;垂直荷载作用下的柱脚反力(桩基及底板计算依据)的图形输出;底层及控制层柱子轴压比图形输出;各层配筋图形输出;时程分析的主要结果;可用文字及图形表示;砖混结构的墙脚荷载和各层抗震计算图形输出。
4.5.1电气计算书为内部资料,仅作为存档备查用,不是交付的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4.5.3 施工图阶段的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应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所确定应设置的电气系统进行分项说明。如:建筑概况,变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容量、变配电站、发电站的设置、电信系统的设置情况,防雷、接地及安全等,以及各系统的设备选型线路敷设、订货要求等,应在说明中有所交待。电气节能措施,应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
4.5.3-10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订货单位时,应说明相关的技术接口要求。
4.5.3-11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内容繁多,本款内容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分别说明。
4.5.3-12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对智能化专项及其他专项、深化设计的具体审核内容及审核方式由审核人员根据合同相关条文予以执行。
4.5.5-2 本条中的部分内容由外单位负责设计、出图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例如供电局负责设计的公变部分的变压器容量等,在电气总平面图中不需表达,但应加以说明。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
4.5.5-4 当电缆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等选用标注图时,应标注标准图选用表。
4.5.6-3 继电保护及信号原理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图集和企业定型产品,设计可只交待对成套产品的要求。
4.5.7 配电、照明平面图上电专业只标注配电箱编号和回路编号现在已是全国都认可的做法,不在系统图和平面图上重复标注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内容,可避免系统图与平面图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施工方便。
4.5.7-2 此处“专项设计”指的是洗衣机房的洗衣工艺设计、厨房的厨房工艺设计等专项设计内容,其一般不包含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内,而是另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因此这方面的电气设计内容,也应由专业设计公司负责。
4.5.7-3 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第6章所列举的场所,列出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实际计算值,以及其它需控制的节能指标。
装修区域平面及配电箱系统设计均由装修设计完成。
4.5.8-2 当施工图设计阶段,智能化专项设计已介入时,此部分内容宜纳入智能化专项设计中。
4.5.11智能化各系统及子系统内容繁多,干线桥架走向图可分系统和分子系统汇总表示。
4.5.12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预算设计文件。
4.6.1 设备及主要材料表内容参照3.7.4条。
4.6.2 对设计选用的标准图应按现行版本选用。给出图集号及选用页数。
4.6.3-1-1 设计依据参照3.7.2-1条。
4.6.3-1-4小区内有多栋建筑物时可绘制“建(构)筑物消防流量一览表”。当生活给水系统等分区供水或多个供水系统时,应给出(可列表)各分区或系统的秒设计流量及设计压力。
4.6.3-1-8绿色建筑设计内容,除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当地的规程、规范的要求。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说明应简明表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重要指标等信息,以方便审核人员验证设计文件是否达到绿色建筑设计目标。除绿色建筑设计目标和对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之外的其他说明内容可采用表格的形式。
给水排水
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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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或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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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给水排水在常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技术见下表。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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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及以上。 |
| 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气设备: 1三相配电变压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
| 合理利用余热废热解决建筑所需的蒸汽、供暖或生活热水需求。 |
|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1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比例不低于20%; 2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空调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0%; 3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电量比例不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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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 |
|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3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 |
|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0.30MPa,或不大于0.20MPa,且不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得8分。 |
|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按使用用途,对厨房、卫生间、绿化、空调系统、游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或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
| 公共浴室采取节水措施: 1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淋浴器; 2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
| 使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达到3级及以上。 |
|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 |
|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 1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2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或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 |
| 除卫生器具、绿化灌溉和冷却塔外的其他用水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其他用水中采用了节水技术或措施的比例不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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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60%,且采用生态水处理技术保障水体水质: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
| 采取减少噪声干扰的措施: 1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 2采用同层排水或其他降低排水噪声的有效措施,使用率在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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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 |
4.6.3-1-9 需要专项设计或二次设计的系统见3.7.2-3说明。主体设计院应提出的技术要求,并配合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项设计公司(其采用的设计软件应有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预留机房等面积、给水排水管道、其他专业条件。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甲类建筑)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对给水排水工程,主要是管道及其抗震支吊架、设备、设施抗震设计等,由主体设计单位提出,由有设计资质的公司(产品供应商)进行二次设计并配合施工单位进行优化、施工。
对专项设计内容,业主可委托主体设计院设计也可另行委托设计。对二次深化设计成果,本着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主体设计院委托时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确认。必要时,与主体设计同时出图。
4.6.4-2 构筑物指化粪池、隔油池等。
4.6.4-4给水管的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可在设计说明中表述。复杂项目可标注管道长度,并绘制节点图,注明节点结构。设计中选用的标准图可在图中标注或在设计说明中阐述。
4.6.4-5 4.6.5 为控制排水管道埋深及便于施工,建筑小区内对起控制作用主要排水检查井进行编号标注即可。如起点、变径、变坡处、转折处、排水管道交汇处、连接排水构筑物进出井、出户井等。
简单工程可参照上述要求。系统较大时,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
4.6.6自备水源取水工程,因工艺复杂,超出一般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范围,应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由有市政设计资质的公司另行设计。
4.6.7 雨水控制与利用系统设计,一般应进行专项设计。
简单工程可按下列要求设计。除满足3.7.2-3要求外,应给出以下详图:
1、雨水调蓄池的接管详图。
2、雨水井、雨水口、提升、收集设施、渗排水设施的接管详图。
3、雨水回用设施的详图。
4.6.8-3 管径较大可根据工程实际确定,一般指管径≥300~500mm。如房间管道较大、安装较宽松时,可按管径≥500mm执行。管道绘制双线图目的是满足施工要求。
4.6.11对建筑小区内简单的污水处理工程,可由专业公司二次设计,主体设计院预留位置及提出设计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4.6.12-1-7进行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时,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其采用的设计软件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主体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公司时,可以分包出图,无设计资质的公司的设计参考图,设计主体单位应对设计成果进行校核、确认并出图。
4.6.12-2-1当用系统原理图能表达清楚时,可只给出系统原理图或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单位根据系统原理图适当深化。
对热水系统管径较大时,给出伸缩节、固定支架等。
4.6.12-2-1/2 展开系统原理图和轴测图,图中如各层(或某几层)卫生设备及用水点接管(分支管段)情况完全相同时,在展开系统原理图上可只绘一个有代表性楼层的接管图,其他各层注明同该层即可。
4.6.12-1-4 在平面图中引入管处标注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压值,便于总图外线设计。也可标注在系统图中。设计说明能阐述清楚时也可在设计总说明中给出。
4.6.13 同3.7.4条文说明。
4.6.20 计算书是设计的基础,给排水设计师应按规范等要求认真计算,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计算书作为内部技术资料,各单位应存档备查。
4.7.5-8 本条所述工艺,指厨房、洗衣房及洁净手术室等涉及的功能、流程。
4.8.5 同3.9.2-4-2)条文说明。
5 专项设计5.3.1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前完成,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之后完成;
建筑智能化除火灾自动报警及火灾应急广播两个系统外均包含在专项设计范围内。
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功能,未来管理的模式及应用水平,建筑智能化与各专业紧密关联(如:机房位置及面积的确定,电量及供电位置的确定,机电设备的监控方案等),应与建筑设计同期进行设计,并保持进度一致。
智能化专项设计文件应能满足预算专业编制各设计阶段预算文件的要求,满足智能化专业招标的要求。
5.3.2-1 系统造价估算为本工程拟设智能化系统工程的造价。系统造价估算方法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估算以“单位面积造价”为基础,单位为“元/平方米”,单位面积造价为经验值。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单位面积所需要的造价计算出建筑总造价。例如:对于单体建筑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所需要的投资额乘以建筑总面积计算出建筑总造价,对于综合体建筑可以分为不同业态的单位面积造价乘以各业态的建筑总面积计算出综合体建筑总造价。
5.3.2-2-a) 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旅馆的床位数,剧院、体育场馆等的座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数和住院部的床位数,停车场停放车辆数等。
5.3.2-2-b)方案阶段应规划本项目的智能化专业机房设置的数量和位置,还应规划机房的功能和面积,作为提给建筑以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条件。智能化机房应包括消防控制室、安防及智能化控制中心、信息中心机房、弱电间以及其它辅助功能用房等。
5.3.3-2-4)设计原则应包含布点原则。
5.3.3-2-6)市政相关部门的技术接口指电信运营商通信接入方式的要求,包括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相关专业指暖通、电气(强电)、给排水、园林绿化等机电设备专业。
5.3.3-3-2)机房位置通过园区总平面图表示;机房布置图应包括消控、安防、智能化及数据中心机房及弱电间内部布置图。
5.3.3-4-1)子系统规模指系统规划的点数及系统设备组成。
5.3.3-4-2)子系统数量指系统规划的点数。系统概算方法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概算以单点造价为基础,单位为“元/点”,单点造价为经验值。对于单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根据每个子系统所需要的单点造价计算出各子系统的造价,再根据各子系统的造价计算出建筑总造价。
5.3.4-4 设计说明宜采用设计总说明的方式简单描述,也可采用分系统各自说明的方式详细描述。
5.3.4-9-2)根据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编制系统预算。
5.3.4-13-1)布线系统的设置标准指布线链路上的设备、线缆的标准。
5.3.4-13-2)当系统终端点位未确定前,宜采用终端接入箱(CP)的方式表示绘制系统平面图,具体点位可在深化设计阶段根据装修方案确定。
5.3.4-15公共广播包含业务广播和应急广播功能,可以根据建筑功能需要分别设置或合并设置,业务广播可以兼做应急广播。
5.3.4-19对于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存在着不同的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应根据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例如:
1)办公建筑应根据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2)商业建筑应提供商场管理拓扑图,POS机、客流统计等系统图;
3)酒店建筑应提供酒店管理拓扑图、客房控制系统图及平面图、VOD点播系统图;
4)医疗建筑应提供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用排队叫号系统、远程视频示教系统、病房呼叫系统、重症探视系统、婴儿防盗系统等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
5)体育建筑应提供场地扩声、计时记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电视转播和现场评论、售检票、升旗控制、储物柜管理、比赛集成管理等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
6)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媒体建筑等其他建筑类型,应根据建筑的业务特征提供专业工作业务系统架构图或系统图、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5.3.4-22 承包商按照监控原理图定制控制箱时,应提供控制箱布置图及接线图供审核。
5.3.4-26设备清单编制应在施工图完成后进行,可以委托设计人或预算编制单位完成。
5.3.4-27 招标用户技术需求书应在施工图完成后进行,可以委托设计人或设计顾问(或咨询)单位完成。
5.3.5 深化设计阶段应在招标工作完成后进行,由中标人完成深化设计图纸,也可以委托设计人完成。
5.3.5-1 深化设计文件应符合施工图阶段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用户技术需求书以及招标清单。
5.3.5-4 安装详图包括材料和设备安装示意图,控制台、箱、柜内部设备安装示意图,应表示出材料和设备布置的位置、形式、接线和线路排布要求,应达到可以指导材料及设备的安装、接线、调试、验收以及维护所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