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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灌水太多!水牛都遭不住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业社团对于政府,是要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诉求;对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则是反映作为会员的执业人员的意见建议,提供相关专家资源等。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执业行为关乎人民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因此广受各国政府和公众的关注。国际上建筑师执业制度建立、发展百余年,在促进建筑技术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国根据各自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体制,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建筑师责任的认知不断提升,建筑师管理体制也在发生着转变。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注册登记、执业准入”是当今世界建筑师管理制度的主流。建筑师管理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独立法人机构为主体,实行强制性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执业准入”模式,代表国家(地区)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南非、台湾等;另一类是以社会团体为主体,实行非强制性市场准入的“会员会籍、行业自律”模式,代表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爱尔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14: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实行非强制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国家正在发生转变。英国、新西兰、荷兰通过修改相关法律,相继于1997年、2005年、2011年成立了建筑师注册局对建筑师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作为政府对“注册建筑师”头衔使用的保护和规范,表现出在建筑师制度管理方面转变的方向。而新加坡于1991年依法成立的建筑师局,彻底改变了其以往的非强制性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实行了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一致的强制性市场准入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0 21: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只谈竞争、愚孝,不谈兼爱、非攻,这种以偏概全的国学观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老师谈到家庭教育方面满口“无为而无不为”,却总以“有为”为目的,老师似乎并不理解《道德经》里这句话。
古琴虽好,但以此物为唯我独尊、天下第一,个人认为老师对古琴的评价及观点过于武断片面。
立功、立德、立言,古之圣贤能做到的都没有几个。课堂上大声朗读就能提高道德?秦桧、严嵩之流,哪一个不是把这些话背得滚瓜烂熟,他们的道德修养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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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0: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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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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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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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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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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