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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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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贴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6.2.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
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3: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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