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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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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其对持续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干预组织应根据情况制定通用的或场址专用的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在考虑下列因素后规定正当的和最优化的补救行动及相应的行动水平:
a)个人照射和集体照射;
b)辐射危险和非辐射危险;
c)补救行动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利益及所需经费的支付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在持续照射情况下,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提示的附录)表E1.2所列出的值,则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补救行动的决策,则应进行正当性判断。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下列两类情况采取补救行动不具有正当性:
a)污染和剂量水平很低,不值得花费代价去采取补救行动;
b)污染非常严重和广泛,采取补救行动花费的代价太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与特定实践有关的补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该实践的注册或许可情况:
a)对于已注册或许可并处于辐射防护体系控制下的实践,在考虑与该实践有关的持续照射的补救行动时,其正当性判断应是该实践正当性判断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考虑补救行动本身的净利益;
b)对于未履行注册或许可程序的以往的实践,可以只根据与补救行动直接有关的各种因素(如厂址开放的价值、去污可避免的健康危害、投资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等)来判断补救行动的正当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一种已确定为正当的补救行动,即通过检验确认其能带来净利益而认为有理由实施的补救行动,应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详细特征不断加以调整,以使所获得的净利益达到最大。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以适当的量规定通过补救行动实施干预的行动水平,如考虑采取补救行动时的年剂量率或所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适当平均的活度浓度。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住宅和工作场所内的氡持续照射情况,最优化的行动水平应处于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所规定的水平范围之内。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应在考虑有关社会或法律情况后,对住宅内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补救行动是强制实施还是推荐实施做出决策。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获准的实践或源退役所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应不高于该实践或源运行期间的剂量约束。使用这类剂量约束的典型情况有:
a)核设施退役后厂址的开放;
b)以往实践所污染的场区或土地的重新开发或利用,并且这种重新开发或利用可能导致公众照射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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