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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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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对事故使公众成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评价结果向公众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评价应以已获得的最有价值的资料为基础,并应根据实质上能产生更准确结果的任何新资料及时加以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8: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将各项评价和它们的修改以及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监测的结果进行全面记录,并予以妥善保存。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如果评价表明,继续实施防护行动已不再是正当的,则应停止所实施的防护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除下列情况而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得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
a)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
b)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
c)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从事干预时,除了抢救生命的行动外,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做出各种努力,将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以下,以防止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发生。此外,当采取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时,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采取该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采取行动使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可能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采取这些行动的工作人员应是自愿的;应事先将采取行动所要面临的健康危险清楚而全面地通知工作人员,并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需要采取的行动对他们进行培训。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规定负责确保要求得以满足的法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一旦应急干预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工厂与建筑物修理,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则应满足有关职业照射的全部具体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为应急干预提供适当的防护,并对参与应急干预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评价和记录。干预结束时,应向有关工作人员通告他们所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不得因工作人员在应急照射情况下接受了剂量而拒绝他们今后再从事伴有职业照射的工作。但是,如果经历过应急照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超过了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或者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则在他们进一步接受任何照射之前,应认真听取合格医生的医学劝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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