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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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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应的干预组织及审管部门应保证:
a)对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干预的任何实践或源均已制定应急计划,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b)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的制定;
c)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的运行操作和发生过的事故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
d)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e)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
f)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a)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和启动干预行动方面的责任的划分与安排;
b)对可能导致应急干预情况的源的各种运行操作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鉴别;
c)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中给出的准则并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所确定的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d)与有关干预组织进行联系的程序(包括通信安排)和由消防、医疗、公安和其他有关组织获得支援的程序;
e)用于评价事故及其场内、外后果的方法与仪器的描述;
f)事故情况下发布公众信息的安排;
g)终止每种防护行动的准则。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为迅速获得并向有关应急组织传递足够的资料做出适当安排,以便:
a)对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任何事故性排放的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早期预测或评价;
b)随着事故的发展对事故进行快速和连续的跟踪评价;
c)确定对防护行动的需求。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依据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来实施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干预。干预水平用干预中采取某一特定防护行动时预计可以防止的剂量来表示;行动水平则用放射性核素在食品、水和农作物等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来表示,有时也可用预期剂量率或预期剂量来表示。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相应于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应是最优化的,但不允许超过附录E(标准的附录)E1所给出的任何情况下均要求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应急计划中所确定的干预水平值只应作为实施防护行动的初始准则;应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在考虑当时的主导情况及其可能的演变的基础上对有关干预水平值进行相应的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而不是可防止的剂量)或剂量率接近或预计会接近可能导致严重损伤的阈值(如附录E(标准的附录)E1所列),则采取防护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见5.3.1)。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必须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应以事故时的主导情况为基础。实际可行时,则应根据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预计情景来做出,但不能为了要验证释放而推迟到根据释放开始后的测量结果来做出。除了这些紧急防护行动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行的防护行动,如人员去污或简易的呼吸道防护等,但本标准未对这类防护行动规定专门的干预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4: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应在应急计划中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1所给出的准则明确规定相应于紧急防护行动(包括隐蔽、撤离和碘预防)的干预水平;不管什么群体,当其可防止的剂量预计会超过所规定的干预水平时,则应考虑实施相应的防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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