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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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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纲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
5)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反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0-8-16 22: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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