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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瘦马

给空间和图总的一点弱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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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2: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回复:八楼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08-10-15 22: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支持楼上的把相关法律弄出来了
从这条可以看出,该负责的并非空间
而是那些发布者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5 23: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BBS
名字怎么取都可以的
请查证:
什么叫广告主?
什么叫广告经营者?
什么叫广告发布者?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5 23: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quote]原帖由 骑毛驴走四方 于 2008-10-15 22:34 发表
回复:八楼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08-10-15 23: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我来说句话,你们这样的争论很好,很有意义.站在公证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是应该的,都是为了空间更好的发展,只是希望不要吵架与漫骂就行,支持你们,最后说句,你们继续讨论,我继续看.
发表于 2008-10-15 23: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空间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是惟利是图吗?
是利益面前说谎第一吗?
还是在玩捂着耳朵偷铃铛的把戏?

自然 互助 公益我们还能看到多少?
发表于 2008-10-15 23: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原帖由 瘦马 于 2008-10-15 19:17 发表
空间是个交流平台
没错
不过也是一个广告平台(至少针对不A和商业队是,收不收费是另外回事)
也就是一个广告媒体
如果一个广告媒体发布的虚假广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假如收了报名费的人失踪)
从理论上说这个广告媒 ...



首先感谢瘦马对驴友空间得关心和支持,
驴友空间能从发展到今天,正是有无数的热心人的关注、关心。
对于虚假信息发布,我们肯定是要打击的;
对于给驴友造成了损害的行为,我们也要制止,

因为驴友空间是广大驴友享受快乐的一个空间,
是为广大驴友而存在的,
目前在驴友空间发布信息的很多领队、商业公司我甚至连面都没有见过
肯定也不会存在包庇等内容在里面(对空间没有任何好处)
只要对驴友有利有益的事,
驴友空间都会去做的,
也希望有更多像瘦马一样得热心驴友和驴友空间一道
一起来为驴友们付出,让大家都享受户外的快乐

最后要再次强调一点的是:
驴友空间就是一个网络论坛,非广告平台,属于信息平台,一个自由度和开放度都很大得网络信息平台;

目前能力非常有限,对于很多东西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发表于 2008-10-15 23: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回复:八楼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驴友空间不是广告的经营者,,,,
发表于 2008-10-15 23: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原帖由 骑毛驴走四方 于 2008-10-15 23:27 发表
空间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是惟利是图吗?
是利益面前说谎第一吗?
还是在玩捂着耳朵偷铃铛的把戏?

自然 互助 公益我们还能看到多少?




驴友空间不是企业,只是一个BBS,一个免费提供给大家发布信息得BBS;
对于你对驴友空间提出得污蔑之词,请列举事实!!
发表于 2008-10-16 01: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首先连一个最起码的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空间不是你们所谓的广告经营者
请先弄清楚经营者的定义之后再去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条文

第二,空间是一个非赢利性质的BBS,不是所谓的企业
空间一直是免费为广大驴友交流的平台
请开口闭口企业的朋友先去弄清楚什么是企业

第三,请楼上那位骑驴同学清楚的列举出你污蔑空间的那些话相对应的具体内容
空间什么事情是在惟利是图?
空间什么事情是在利益面前说谎第一?
空间什么事情是在掩耳盗铃?
请你举出事例来,用事实来说服大家!否则我们只能认为你在生活或者学习过程中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发生了偏差.对于你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你知其所以然了吗?这个法律条文适合用在这里吗?

[ 本帖最后由 夏天 于 2008-10-16 0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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