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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K先生

[游记攻略] (转贴)擅自组织户外活动最高罚款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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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13: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友情帮顶一下,是该规范了,
发表于 2008-10-9 09: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原帖由 好大一件马甲 于 2008-10-8 13:10 发表
友情帮顶一下,是该规范了,



市场化方法规范和淘汰!重庆户外才能健康发展!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8-10-9 10: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08-10-9 10: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原帖由 不醉哥哥 于 2008-10-9 10:34 发表

你豁2妹,法人的身份证还在我这里的....


凸!你好久把俺法人身份证拿去老哦!热……
 楼主| 发表于 2008-10-9 10: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体育项目和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三) 制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 审批体育经营活动,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 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 组织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 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 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专业资格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条 申请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 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及组织实施方案;
     (三) 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体育经营许可的申请应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应发给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体育经营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体育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经营内容和场所,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负责,维护经营活动场所的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组织经营性体育表演和从事技术培训的经营者应当确保表演和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严禁体育经营者利用体育经营从事淫秽、封建迷信、赌博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营业性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按规定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者进行营业性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国家规定聘用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
      (二)擅自改变体育经营活动内容、场所的;
      (三)伪造、变更、涂改、租借和擅自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5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10-9 10: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
渝文审〔2007〕2号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2007年2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为旅行社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的经营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旅行社内设机构,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应采取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全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向拟设门市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门市部登记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取得门市部工商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门市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三)门市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书。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七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登记证》、工商执照悬挂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
旅行社不得以挂靠、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设立门市部,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九条
旅行社必须对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旅行社门市部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出具盖有旅行社财务印章的相关票据。
(二)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
(三)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
(二)使用非设立社的旅游合同和税务发票及收据。
(三)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四)自行与旅游供应商或其他旅行社签订业务合同。
(五)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六)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旅行社门市部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门市部的经营情况纳入旅行社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门市部负责人及经营场地,增加和撤销所设门市部,均应到门市部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下列行为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法规文件对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1.旅行社门市部超出旅行社经营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
2.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通过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
3.旅行社门市部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旅行社门市部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清理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印发的《重庆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08-10-11 1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都在豁二妹了唆
发表于 2008-10-13 1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原帖由 OK先生 于 2008-10-9 10:44 发表


凸!你好久把俺法人身份证拿去老哦!热……

恩是幽mie也
发表于 2008-10-13 13: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我谁也不喊,我自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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