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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林

越南艳遇“马夫人”——醋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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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15: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来晚了,,来晚了,,照片照片呀。。。。
发表于 2008-8-20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香香:
我不是醋花生的马甲,不认识醋花生,也没敢跟雨林那样的知名导游走过,我只是在提醒你应该公平的看待这个帖子.要不你到你和所有的驴友的相册中去看看,不知道有多少相片可以被人说成淫荡哟.
发表于 2008-8-20 15: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来晚了,,来晚了,,照片照片呀。。。。。。
发表于 2008-8-20 15: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画夜、莫亚方舟:
我没跟过团(平时都是驴行),也不小得正规的合同是什么样子的,但是我相信雨林去联系的这家旅行社有他不规范的地方,合同、保险没有跟每个人签定。但就那个确认函来说,对方是确认了他们这次出境的行程和价格的。而且对方旅行社也给每个人开具了发票,有发票就说明这一旅行事实的存在,即使不签合同,出了事情,旅行社一样跑不脱干系。雨林平时也多在驴圈带队,我是第一次看他联系旅行社出境,你们可以责怪他没有经验、办事能力差都可以,但是不能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就开始攻击他黑钱。如果确是事实,我还是那句话,不用在这里多费唇舌,直接告雨林,怕是比这个效果好得多吧?教训也深刻得多吧?为什么不采取合法途径,而要在网上任意滋事,宣起这么一场风波,不仅是对雨林的抵毁,同时你们自己,特别是醋花生本人,我相信一定程度上她的声誉也会受一定影响,毕竟是个女孩子,照片也发了,感谢空间管理员能及时把照片屏了,否则谁看了,我想对醋花生的影响不小,因为照片多少是你外在表现的证据吧,当然如果是雨林绑着你去照的,或者是他PS的,另当别论。
以后我也不会再就此事发言了,一来没这么多闲心,二来你们一直争下去也毫无结果,看起累.




呵呵,依然美女,根据这些帖子的回复,当时出行前同行的人除了雨林找的这个旅行社外,他们还找了其他几个旅行社,但是好像被雨林否决了,并且表示“这个旅行社的黄经理是他干姐姐”,于是一干人相信了他,既然是干姐姐,规不规范他至少有所了解吧?就算是不了解,他是老驴子了,出去包车都要签订合同的事情,那在这件事上我不相信他就搞忘了??说实话,你这个观点说不通。而你也是驴子,大家把钱交给你,出去耍了回来,至少有个大楷的账务撒?请问,到现在雨林同学贴出来没有??让不让别人怀疑??的确,就算他不是领队,但是,你既然把钱集中了,你就有义务告诉这些人钱用到哪里去了?而现在,要求他把合同拿出来就是不拿,你认为是什么呢?还是你说的“不太清楚旅行社的事情?”姐姐,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这种骗三岁小孩子的把戏,别人会信吗?

[ 本帖最后由 画夜 于 2008-8-20 15:38 编辑 ]
发表于 2008-8-20 15: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而说到告,现在,雨林不拿合同,你叫人家怎么告?派出所对于经济类的犯罪,没有具体数字或者数字太小,根本就不予立案。
发表于 2008-8-20 15: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天津
要说到上法庭,我再贴个东西上来嘛:

假如当事人拿不出正规的合同出来,而事后不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双方当事人相互攻击,那么,该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是构成合同刑事诈骗罪呢?还是合同民事欺诈?请大家理智跟帖,偶不是专业人士,具体也没弄清楚两者的区别,希望有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谈谈观点。谢谢!

合同刑事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罪的区别:(我能理解的)

一:两者性质的区别:
    合同刑事诈骗罪是新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触犯的是刑法。
    合同民事欺诈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触犯的是民法。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是洗刑事诈骗,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是民事欺诈。
    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000元人民币。


二:两者的主观意图或者目的却别:
    合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目的,其实质是牟利。
    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也采取欺骗的手段与他人订立虚假合同,并以此合同的所谓的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合同刑事欺骗人对其与其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的意思,且也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两者欺诈的内容和手段的区别:
    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货品,或者合同货品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你顶上显得很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诱人上钩。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诈骗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①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③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①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③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
论处。

  4.标的物的处置情况。

  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固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
发表于 2008-8-20 15: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吵继续吵,不吵那来笑话看。。。。。我喜欢看闹热。。。。。。
发表于 2008-8-20 15: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当该楼盖到17层时。。我来做俯卧撑顺便留了个脚板印印。。等切把奥运金牌数了数回来。。大楼层数已经超过奥运健儿的金牌总数了。。加油啊。。奥运健儿们。。还需努力才能追上啊。。

大家还是和谐啊。。不要没必要的攻击和争吵。。好好协商解决嘛。。继续给运动员加油去老!!
发表于 2008-8-20 15: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河北
原帖由 藏花图朵 于 2008-8-20 14:58 发表
你是当时人吗 既然这么有证据

为什么不告呢 不是报警2次吗

如果都没定论  还不是说不清楚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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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藏花朋友,也许你在这个空间资格老些,但你这种观点我极大的反对。为什么?因为现在很多骗子就是钻了法律的空白,以目前国家的法制体系,不是闹到不可开交不可收拾出点人命出个巨大经济损失,要想通过法律这条路,其漫漫长路在座各位心里没有谁不明白。而以雨林为首的一些人口口声声说通过法律途径,我认为并不说明他们不害怕法律途径,而是知道走法律途径的艰难,至少可以让醋花生知难而退或延缓对雨林的讨伐,其用心自然明了。如果雨林继续嚣张,把醋花生这边惹毛了,下决心走法律途径也不是不可能。
但是,我想说但是:走不走法律途径,是醋花生的事,而在网上揭露声讨这种丑恶现象,也是不能少的。这两件事并不矛盾,而是互相补充,互相自持的。这就防止了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断,打法律和道德擦边球的骗子继续危害后来者和驴圈。以所谓法律途径不走,就不应该对雨林进行道德谴责和揭露为理由的人,显然是错误的!!!
这几天醋花生和雨林在网上的所做、所言,虽然不是法律范围,但却从根本上让大家看清了两个人在道德层面上的本质差别。至于藏花朋友所说的定论不定论,在事情没有发展到最后,我们豆可以暂不管他,但谁对谁错当然有旁边网友在看,看后心里在判断,不需要你来说说不清楚,来混淆道德品行高低的界限。
发表于 2008-8-20 15: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原帖由 莫亚方舟 于 2008-8-20 15:4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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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藏花朋友,也许你在这个空间资格老些,但你这种观点我极大的反对。为什么?因为现在很多骗子就是钻了法律的空白,以目前国家的法制体 ...



这贴再怎么说也是这种样子了。看结果了。我不会再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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