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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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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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