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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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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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