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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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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08-7-22 14: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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