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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春色林苑

传重庆要强拆“钉子户”:业主要价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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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1 23: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这种人的心理素质奇好,</p>
<p>而且夫妇俩人同样僵持着,</p>
<p>实在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啦!</p>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我还是怀疑,在众目睽睽下,两个人的心理状态依平稳,</p>
<p>可否猜测一下,</p>
<p>那夫妇俩究竟谁的心理素质更高?谁是主谋?</p>
<p></p>
发表于 2007-4-1 0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既然你们合法,哪为什么不去强拆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还是现在的领导人倡导的以民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起了关键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07-4-1 0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问题最终还会得到妥善解决的。</p>
<p>拭目以待!</p>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7-4-1 0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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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 0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等你等到 心口痛.....
发表于 2007-4-1 06: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是没有人权的地方,可耻,可悲,可怜!太多人的无知.
发表于 2007-4-1 0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p>...............现行的拆迁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依305号令第7条的规定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三份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银行监控资金证明后即可取得拆迁许可证,此时如果开发商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就可取得拟建房屋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此时国家原来颁发给房屋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仍然还在被拆迁人手中,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角度来看,该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只有当被拆迁人按 305号令的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向开发商交出了土 证并由开发商转交给国土管理部门以后,原使用人的权利才归于消灭。因此从以上现行的拆迁规定可看出该作法明显违反了民法关于物权(此处为用益物权)&ldquo;一物一权&rdquo;即不能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数个物权的规则,即便现行拆迁立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让开发商成为土地的唯一合法使用人,但其权利的消灭和设立前后颠倒的规定实属荒唐和违法。 </p>
<p>...........我国&ldquo;民法通则&rdquo;第4条明确规定:&ldquo;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rdquo;&ldquo;合同法&rdquo;第4条又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305号令第13条却规定&ldquo;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hellip;&hellip;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rdquo;,即原房屋的所有人不管是否同意,只要开发商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就必须将原房屋出卖给开发商。该规定明显违反了以上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p>
<p>.........我国价格法第6条明文规定:&ldquo;商品的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的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rdquo;众所周知,私宅不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然而305号令第24条却规定:&ldquo;被拆房屋的价值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rdquo;,实际上是由政府事先内定好了的价格来决定,剥夺了买卖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定价的权利。 </p>
<p>............3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未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后,拆迁人依照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了货币补偿或者&hellip;&hellip;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文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305号令关于对法院如何处理执行行为的具体规定侵犯了人大的立法权,应属无效法律,且该条款为开发商以合法的方式&ldquo;先斩后奏&rdquo;低价掠取公民房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p>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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