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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记攻略] [原创]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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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03: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转]<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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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的基本常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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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中有关肖像权、著作权的一些法律问题<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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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肖像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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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br>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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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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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br>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br>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br>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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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br>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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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br>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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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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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特点是:<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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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br>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br>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br>
发表于 2006-3-9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凭啥子只能认证会员看撒。
发表于 2006-3-10 04: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驴友之间更是一种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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