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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一阵乱灌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5: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21-3-17 16: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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