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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重庆高院钱院长纠正执行违法行为,还重庆司法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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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7 21: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归属地: 中国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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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钱峰院长,您好!
9 V: L  m* Q" W' I  7月的重庆,当各大媒体都晒暴了重庆一片蓝天的时候;当习主席不 顾一切重拳“打虎”硕果累累时候; 我们似乎又看到了一线正义、公正 的希望……
/ Y1 ^) m, K# j. |) m; v  想您公务繁忙,在此贴中我们不想诉说我们关于“瀛丹大厦”司法 拍卖的细枝末节,相关信息已经通过您公布过的高院院长信箱作了情况 反映,不知您是否在院长邮箱多封邮件中无意错过,还是相关邮件专管员 故意“过滤”,而让您不得而知的情况。$ |4 J, @2 H5 @" u3 V  }0 d
    我们对于重庆最高司法的信任,也是基于对钱峰院长您上任以来, 对法院系统制度反腐的绝对重视,和关于您近年来对法院司法执行腐败 打击的正义报道。
% n. R  e% X5 t7 R( t& G9 Z( ~  在这里,我们只能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让您避开“阻隔”,听 到一些真实的声音。2 ^9 o! X( z% Q
    重庆最著名的烂尾楼让我们倾家荡产,负债数亿,私有房产遭执法 机关违反变卖!当我们向相关部门依法反映后,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 因此不得不向您汇报,向你发出应有的诉求和愿望!!!
$ z/ t; R8 t/ ^0 q. T8 ~: N  我们坚信您的公正严明,面对钱院长,我们暂时没有证据用于举报 法院执行体系中的公职人员,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条款,有坚 实的证据能证明,重庆市高院、重庆五中院、渝北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 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 Z) r! ^$ a& P' U6 C" |  一、重庆市高院的违法之处:  d6 v/ t* u8 l/ I% J# f7 a" g, B  S$ T3 ?
  1、重庆市高院明知“瀛丹大厦”存在重大瑕疵,不具备拍卖的条件 ,仍然接受渝北区法院的委托,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疏于监管和审查。  M* D2 x+ f+ m$ u* S4 p$ ^
  2、对中雄公司原股东股东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长达四年, 至今未给予解除。0 i3 ^6 i0 C! \6 R
  3、直接干预下一级法院的执行活动,向下一级法院下达【(2011) 渝高法执监字第93-1号】命令。6 {0 }! f1 k  W0 h
  4、对于芸辉公司、瀛丹公司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案,违法通过审委 会研究决定、以及向五中院复函,指定五中院对该案进行管辖。  l4 S* u2 u( Q& e7 Q4 ~8 U9 L

, f% P, C# J( L; F. ]1 m  二、五中院的违法之处:1 h' m  B2 U0 x  U+ O! `6 p8 O
  1、就芸辉公司、瀛丹公司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案,对于管辖权的审 查不仅是其权利,更是其义务,五中院向重庆市高院请示关于管辖权异 议申请,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独立审判原则的,更不能以笔录的方式告知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应当审查,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裁定,是五中院的义务。- h- b( Y" l2 u% X- N' K$ g( y
  2、五中院在违法受理芸辉公司、瀛丹公司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案, 诉讼费、保全费是缓缴的,对中雄公司原股东的财产依申请采取保全措 施,却决定不要求芸辉公司、瀛丹公司提供担保财产,其意图和用意就 是一定要就芸辉公司、瀛丹公司胜诉,否则,一旦就芸辉公司、瀛丹公 司败诉,因保全错误,五中院还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吗?看来芸辉公司、 瀛丹公司起诉中雄公司及股东案,开庭仅仅是走过场了。没有程序正义 如何保障实体正义?; n' u- s4 O0 L# h9 i4 T

; e& ?' k& U1 i2 O- c+ }9 N, T+ q! p  三、渝北区法院的违法之处:6 }2 R: {" l3 I& \1 _& b: D* s5 {
  1、渝北区法院在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告知拍卖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 不具备拍卖条件,仍强行拍卖,无视政府主管部门的建议,违法进行拍 卖。$ V" I8 y) K9 u, K) s+ r+ l& |; W
  2、未经开庭审理、未经听证程序,直接裁定中雄公司承担6700万元 、直接认定中雄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
/ ~% m! D3 K- r/ ~; M9 |  3、渝北区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超范围查封、冻结中雄公司股东 的财产。
( W. F  H0 T5 W0 P' p7 z' B; P  4、渝北区法院违法裁定中雄公司股东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股东多 次申请提供1000万元的存单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被违法采取保全 的财产,被法院口头拒绝,股东申请向法院支付1000万元的现金,并请 求解除所有被保全的财产,仍被法院口头拒绝,并表示,即使支付了 1000万元,仍不能解除被保全的财产  N7 b5 P: v% J- r5 @
  5、渝北区法院在强行拍卖中雄公司股东郑道红的房产前,郑道红多 次递交申请,请求支付1000万元现金或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变卖房产,由 买受人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法院,不对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但渝北区 法院未予采信,而是强行将价值1500万元的房产以959万元拍卖,并产生 评估费11万元,拍卖佣金33万元,给股东郑道红造成585万元的巨大损失 。
7 s2 x0 g' ^6 X  6、渝北区法院在中雄公司股东被裁定承担1000万元责任并被执行完 毕后,仍然不解除被保全的财产。- D- M$ W9 n+ s# ?/ L' N( V5 m; f3 p5 {
  以上所有违法行为均由政法大学教授组建的专家组论证!
$ h; o0 e2 y/ r. p2 r6 S+ R    2010年4月,当得到”瀛丹大厦“要被司法拍卖的消息时,我们都认 为这是个好机会,既能够解决掉这栋市民心中的”烂尾楼“让已经购楼 的市民尽早住进新居,又能为自己赢得一定的利益,真的是一个一举两 得的好机会。虽然对外公布的信息是瀛丹大厦存在一些瑕疵,但我们基 于对法院高度信任,并不觉得这些瑕疵会对继续建造造成重大影响。; Q1 [9 P$ o, k# i; a
  2010年4月30日以后,我们才意识到。瀛丹大厦在拍卖时公布的“瑕 疵”远没有真实情况严重,例如: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使用性质,将前 楼的第6层由写字间改为商业用房,7层以上由写字间改为住改,后楼1- 18层住宅户型全部调整,由一梯6户改为一梯8户;瀛丹公司在开发时未 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开发中擅自增高7层,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 隐患;不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等。同时、还未 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具备开发权、违反规划设计、擅自增高楼层、违反 抗震设计要求、未向管理部门报建、质量监督等重大瑕疵,而这些问题 在拍卖前并没有对外公布。
4 }5 |1 p8 y( n: s* D2 n  但是更加让我们想不到是,其实渝北区建委和渝北区国土局早在 2010年4月中旬,就已经及时地分别向法院致函,建议该拍卖标的物即“ 瀛丹大厦”不符合拍卖条件!而重庆高院居然对此置之不理,把这样一 座根本不可以被拍卖的建筑以2.52亿元的价格公然拍卖出去,同时还隐 瞒了建筑的大量问题!& T. C+ d2 O1 v+ S' V
  在我们眼里,瀛丹大厦已经从最开始的”潜在机会“,变成了现在 真正的”烂尾楼“!我们不得不为了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营而放弃瀛丹大 厦。为此我们交的940万元保证金也打了水漂。& ~5 i& }- Q. P: X& N
  可是我们就此陷入“瀛丹大厦”的魔咒中。
4 {% f5 g+ P& J1 B  渝北区法院直接裁定中雄公司股东承担的1000万元责任,将其中一 股东名下市值1500万元的办公用房,以959万元价格拍卖,并执行现金40 多万元。4 {% k( j- g+ l( U1 y: h
  而面对被追加为瀛丹大厦案的被执行人的系列裁定,中雄及股东多 次向重庆市高院、渝北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均遭驳回。( g: O& N0 ~" A# S/ b/ u
  重庆市高院授意渝北区法院在未经审判、听证程序的情况下,直接 裁定中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并处置股东财产,给股东造成巨大的损 失。% y; N1 B( H* k8 @0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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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裁决及执行是否真的合理呢?导致我们的血汗钱填入了一个 无底深渊,巨大的资金漏洞,到底是去向何处?敢问院长是否知晓其中 的缘由,是不是存在“大老虎”?
) L9 A7 p* S3 u4 X. _1 I, X    用一个错误来弥补上一个错误,只能是无止境的制造冤假错案。从 第一次拍卖我们向这个“无底洞”里投入了940万的保证金,第二次拍卖 之后债权人要求法院公布执行方案,但是法院一直没公布,这笔钱又被 扔进了“洞”里,下一次又不知道会是由谁来填补这个无底洞。& z: u) w3 K& s9 G: z! |9 a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法会议上强调:“ 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 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 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 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 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作为 一个外地民营企业想到重庆主城进行投资,更知道重庆主城的投资环境 和法治环境是可以让投资者放心和安心的,目前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希 望是个别现象,不是重庆市整体现象。4 D( j" U9 a3 e7 l" V' i
  钱院长您自己在2010年1月20日的一篇专访里也说过:“根据我在法 院系统工作多年的经验,执行领域最容易出问题。法院干部出事百分之 八、九十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法官出事又有百分之八、九十出在拍卖 上……”,二00九年六月,重庆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 青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当时坊间即传二人出事与几年前的一宗土 地拍卖有关,此后得以证实。! t$ z7 u) `9 v6 k1 a2 E% D
  所以,也恳请您能亲自关注此案审理过程中前前后后的各种环节, 在此些环节中是否有贪腐蛀虫,司法败类们滋生的温床,并把这些司法 败类清理出来,让是重庆司法的天空更蓝更清澈。希望认识钱院长的朋 友能够把此文转发与他,希望更多的媒体和舆论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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